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章程修改说明(草案)
李惠国
2006年4月25日
各位代表、各位理事:
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对我会《章程》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意见报告如下,请予审核。发给大家修改后的《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章程》是经常务理事会认真修改拟订的。经代表讨论后,集中大家的意见,再进行修改,然后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章程修改的依据
根据中办、国办、中组部、中国科协、民政部等有关文件要求,本次章程修改,严格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确定的“章程示范文本”和研究会面临的形势任务及研究会实际情况修改的,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章 总则的修改意见
1、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会的性质中,增加“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条文。
2、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中,增加“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党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走改革开放之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条文。
3、第一章总则中,将原章程附则中的内容,变为现在的第四条、第五条。即: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邮政编码 100081。
4、原章程第一章总则中的第四条本会的任务,按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改为现在的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围绕自然辩证法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5.第二章第六条中,第一款增加“坚持为国服务方针”;“建设和社会”的条文;
第二款增加“促进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和“推动”的条文;
第五款增加“联系与合作”的条文;
第六款、第七款合并为第六款增加“努力将研究会办成会员之家”的条文。
增加第六款,“发现和举荐自然辩证法研究、教学与普及人才,表彰、奖励在自然辩证法研究、教学与普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条文。
第二章 会员的修改意见
6、第二章会员改为现在的第三章会员。
7、第三章会员第五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改为第七条,增加“个人会员即个人申请、团体会员单位统一报名会员和单位申请会员”的条文。
8、第三章会员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改为第八条,增加“第三款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条文;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增加“事业”的条文。
9、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改为第九条,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第一款增加“填写会员登记表”的条文;第五款增加“全国统一编号的”的条文。
10、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的第三款增加“或联系方式和”;“第五款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条文。
11、第十二条团体会员条件,增加“企事业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本单位是我会当然会员”的条文。
第三章 组织的修改意见
12、第三章组织改为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原第十五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九条;
13、第十七条中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改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4、第十九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改为“五”年。(“五”年既符合民政部要求,也和国家的五年机会期、中国科协代表大会期相一致,也符合我会近两届的实际召开期);第十九条增加“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的条文。
15、第十六条理事会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增加常务理事、理事条文;第二款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两条。
第十六条第二款理事会一般二年召开一次改为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少召开一次会议”,增加:“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的条文。
16、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分别改为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17、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必要时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由”内容改为“或由理事长委托”:第六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增加“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长和挂靠单位中国科协交办的事项”的条文。第二十八条增加第七款“(七)必要时设名誉理事、名誉常务理事和名誉副理事长若干人;名誉理事、名誉常务理事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确认。名誉副理事长一般为京外理事。名誉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确认。名誉副理事长一般用通讯方式表达意见也可以参加理事长会议。”的条文。第七款目的是按照光远和朱训同志意见是发挥京内、京外和新积极、老积极的积极性。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的修改意见
18、第四章改为第五章,第四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分别改为第五章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19、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增加第六款“政府、社会和个人合作费、项目费”条文;第七款改为第八款。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的修改意见
20、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的修改意见改为第六章,内容不变。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的修改意见
21、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改为第七章,内容不变。
第七章 附则的修改意见
22、第七章附则改为第八章附则;原第七章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改为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3、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改为第一章总则中的第四条、第五条。内容不变。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 2006年4月25日 |